法律是一个国家和地区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即使是古代也是如此,以中国古代社会来看,自从由公天下转变为家天下之后,国家建立,这就代表中国社会开始出现统治与被统治阶级,而备受压迫的社会底层,难免会出现一些过激的举动。
统治阶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便会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这些规定最初只是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但后来朝政动荡给人民造成的巨大压力,公然违反制度的行为接连出现,为此后续的朝代制定更严格的法律来约束一些犯罪行为。
古代社会经常发生的违法行为当属人口贩卖,经常被称作“拐带”,当时重男轻女的思想导致了对子嗣的过分追求,同时也出现了人口过多而造成的社会压力,所以人口贩卖的问题非常严重,清朝西南边陲人口贩卖经常发生,它又是如何处理的?

一、前朝对大清的遗留问题
1.元朝“收养”的幌子
人口贩卖这种问题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但由于国家疏于管理,导致其逐渐形成了一定的体系,由最初的当街抢夺变为了后来的团伙行凶,到了元朝时期,人口贩卖已经开始以“收养”为借口实施的犯罪。
这种“收养”犯罪现象的出现和元朝并不完善的法律政策有着明确的联系,早在元朝之前,人口贩卖的现象就时常出现,并且地方官员很快将这些案件汇总,呈报给朝廷,随着案件发生越来越频繁,元朝出台法律,禁止人口贩卖。
元朝这种被迫出台的法律显然没有意识到社会的现实问题,大规模出现人口贩卖的原因其实是地方上发展不平衡,并且大都为穷人所为,都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元朝所出台的政策只是禁止了贩卖的行为,并未改变底层人民穷困的现状。
于是在一次官员所呈上的卷宗之中,一种新的人口贩卖形式被提及。因为元朝法律中规定,对于一些没有子嗣的人家,可以通过领养同姓之人子女的方式来延续自家的血脉香火,这种制度被称之为“乞养”。

在元朝全面禁止贩卖之后,乞养制度变成了作案的新手段。社会底层的一些穷人因为家庭困难,会直接去寻找一些富人之家,用乞养的名义将自己多出来的子女直接过户给另一个家庭。
而这个家庭再给予穷人家一定的报酬来名义上感谢其香火延续之恩,其实就是收受赃款。由于当时对乞养方面的规定并没有那么完善,所以这种利用乞养来规避法律约束的行为在当时很快盛行并变得难以控制。
随着事件的越来越多,朝廷也不得不重视起来,但采取的措施并不正确,当时的统治者并未意识到问题的根源是整个乞养制度。朝廷只是对此做了片面的修改,规定只有四十岁以上且无子之人才能进行乞养制度。
不得不说,这种制度是无效的,它只规定了乞养的年龄限制,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婚配,这就导致了非法乞养的行为不减反增,而后直接将人口贩卖的问题留给了后续的明朝。

2.明朝时期的人口贩卖
由于人口贩卖的问题在元朝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所以在明朝时期依旧存在,并且逐渐演变为三种形式:首先就是亲人贩卖,其实明朝时期的亲人贩卖和元朝不同,相比于以乞养换取钱财,明朝的贩卖手段更加具有合理性。
对于女性较多的家庭,父母经常会利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所谓古训强行令女儿嫁给富裕的家庭,从而换取高额的聘礼和钱财,而明朝的婚姻制度中,一旦女儿出嫁便与家里不再拥有联系,所以女方毫不在乎结果,只追求钱财的获得。
这种以婚姻为借口的贩卖在明朝当时很难界定,因为涉及亲属关系,也算是最难处理的一种贩卖案件。
第二种则是主仆之间的贩卖,封建社会中的等级森严是显而易见的,尊卑观念非常强烈,对于一些底层的奴隶,大明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按自然人计算,所以奴隶和下人,也是当时人口贩卖的重灾区,主要由主家进行。

这种买卖一般都是光明正大的进行,按照当时的社会状况,奴隶与货物无二,只有随便的错误就可能会被当成是贩卖的借口,并且由于当时的法律规定,对这种类型的贩卖都无能为力。
第三种贩卖方式非常极端,也是唯一受到明朝法律管束的贩卖,即人贩子的贩卖,这在明朝被称作是人口诱拐,后果非常严重,这些人的一般贩卖对象都是别人家中一时走失的孩童,无论男女,都会下手,明朝对此严厉打击。
一旦被抓住,基本都会被判处死刑,斩首示众,明朝这种雷厉风行的手段虽然遏制了人贩子,但元朝时以收养为借口的贩卖,以及婚姻当幌子的贩卖和奴隶贩卖都没有得到解决,全都留到了清朝时期。
二、清朝西南边疆的人口贩卖和解决
1.错误的朝廷允许
在清朝前期,因为混乱入关以及江山稳固等诸多需要,并没有精力去解决元明所留下来的人口贩卖问题,甚至将这种错误的商业模式合理化,这就导致清朝长期存在人口贩卖现象,其中以西南边疆地区情况最为严重。

从时间上来看,此地的人口贩卖行为从清朝建立就已经开始了,还是得到朝廷允许之后的合理人口买卖,这是当时清朝在入关之时为了单纯追求经济发展所制定的政策,曾给当地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刺激了社会矛盾。
因为国家的允许,而其中的利益巨大,清朝西南地区的人口贩卖行为不断增加,甚至影响到了其他行业,手段层出不穷。史书中曾对当时的行为进行了相关描述,“外来商客与当地从商之人勾结,略卖平民家子女”。
这种现象的出现代表贩卖手段的激烈化,根据史书中所说,顽匪强盗之类隐藏于山林险要之处,相互勾结,贩卖民间子女。
此时西南地区的人口贩卖已经从交易变成了掠夺,由于当时的朝廷对这种行为并未实施有效的管理,导致贩卖风气对外扩散。

根据朝臣上报,很快湖南和两广地区都出现了非法人口贩卖问题,除了前朝所遗留下来的隐藏式手段之外,多数采用直接掠夺的方式进行。随后,清朝所统治的东北,西北,以及西南地区都出现了人口贩卖的现象,其中以西南地区最为严重
尤其是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地贩卖成风,人人自危,平民百姓迫不得已之下让子女足不出户,最重要的是,清朝当时不仅民间贩卖情况严重,甚至连官方都参与到人口贩卖中来。
清朝官方的人口贩卖行动规模较大,一般都是用过迷药等方式将女子迷晕,随后再通过船只运往海外交易,换取钱财,这种官方违法的行为导致当时人人自危。
其实归根结底,这种贩卖的风气是从落后的西南地区开始的,而后来的清朝,在事情失去控制之前也采取了措施。

2.对贩卖事件的打击和处理
清朝着手处理人口贩卖的方式与元明时期不同,为避免过于极端,清朝首先出台了关于人口贩卖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掠夺,拐骗皆为非法,而穷人在生活拮据的情况下贩卖是合理的,但需制定契约,并标明双方住址后送往官府批准。
对于边疆地区的非法人口贩卖,朝廷也实施了打击,首先就是禁止官方人员通过贩卖进行敛财,“兴贩外夷人口者”,全都按照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另外,加强西南地区的海疆稽查制度,严格审查出海入海货物,所携带物品必须验明,凡是有非法贩卖人口出海之人全都予以严惩,海关驻守之官员,有私收贿赂或失职放出非法贩卖之商客者,会被直接判处重罪。
鉴于当时频发的人口非法贩卖事件,清朝对西南地区入关的货物也进行了检查,合法的劳动力输送,必须要有相关地区的批文,否则尽数按非法拐卖论处,参与事件的人依次定罪。

而对于那些即将入关的人口,将会暂留在海关地区,而后由国家派遣专门人员去人口来源国,与当地进行交涉,在联合将双方非法贩卖人员绳之以法以后,由清朝负责将这批人口原路遣送返回。
总结
从整体上看,清朝西南地区的人口贩卖问题主要是在前朝所遗留的缺陷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官方默许了其合法性,进而导致其迅速泛滥并且不择手段。
但清朝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与前朝有明显的不同,相比于元明时期的绝对政策,清朝采用了折中的方式进行处理,允许合法贩卖的情况下严格控制海关,让非法贩卖的行为得到解决,这一点处理是元朝元明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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